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扩大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是指学校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入学申请人,试点选拔具有优秀科研业绩和培养潜质的硕士研究生以个人申请考核取代统一入学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包括个人申请、研究生院资格初审、各学院(系)对申请人复审及综合能力考核、学校审批四个环节。
第四条 各学院(系)成立学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系)相关领导或博士学位点负责人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 个人申请
第五条 参加“申请—考核制”招生的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志愿攻读我校博士研究生;
(二)持国内文凭者原则上应为国家统招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持国外文凭者应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且获得硕士学位的年限在一年以内;
(三)报考专业必须与所攻读的硕士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学习成绩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它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科研及外语水平符合报考学科专业的博士培养要求,具体以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
(六)报考类别原则上须为非定向就业。
第六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招生简章公布的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向湘潭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 研究生院资格初审
第七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对所有申请人的各项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审核通过者可参加各学院(系)组织的材料复审和综合能力考核。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学籍。
第四章 各学院(系)材料复审和综合能力考核
第八条 各学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估与初选,填写《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类考生“科研基础”评分表》,根据申请人的科研基础和导师招生名额,提出进入复试阶段的申请人名单,并在学院(系)主页公布复试名单及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由各学院(系)对进入复试阶段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包括“外语”“专业综合”以及面试。具体考核内容、方式由各学院(系)自行确定。
“外语”和“专业综合”考核为笔试,共3小时,以百分制命题,分别给出成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外语水平与应用能力,专业外文文献阅读与翻译;学科基础理论与专业技能;实验或实践能力(根据学科特点)等。
面试以PPT等形式介绍个人基本情况、硕士期间各项成果、博士阶段研究计划。每位申请人面试时间应在30分钟以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创新意识与科学思维能力、综合分析及语言表达能力、外语听力及口语能力、综合素质、学术作风。面试过程要求录音录像并有可复查的详细记录。
第十条 导师根据申请人的“科研基础”“外语”“专业综合”“面试”成绩综合排名和招生名额确定拟录取人选;学院(系)对申请人的考核记录、考核成绩和招生名额审查无误后确定学院(系)拟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第五章 学校审批及录取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系)上报的拟录取名单,确定拟录取申请人名单并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纪律要求及公示公开
第十二条 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制定具体措施,规范自律招生工作,公布投诉电话及邮箱,接受申请人的投诉及监督。经查属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属于考生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导师当年乃至以后的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信息公开的要求,主动公开复试录取办法、招生人数、复试考生名单、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要统一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导师意见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招生简章、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招生选拔标准、材料审查办法、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湘大研发〔2015〕6号)同时废止。